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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規則說明
為確保您個人權益,請仔細閱讀考試規則,若有違反的情形,監考人員得依照考試規定進行扣分或強制交卷。
應考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
  1. 應考人應於每節測驗開始前依座號就座,除應試當天表定該項測驗第一節得於測驗時間開始後10分鐘內入場外,其餘各節均應準時入場,並於各節測驗開始15分鐘後方能出場。
  2. 應考人就座後,應將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(如國民身分證)置於桌面左前角,以備核對,並確認測驗設備是否正常、身分資料是否正確、詳讀應試規則,經監考人員通知測驗開始後,進行測驗;測驗前,如發現有異常情事,應即時通知試場人員處理,若延誤通知,相關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。
  3. 應考人進入試場後不得交談或高聲喧嘩,且應試時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具有掃描、照相或錄製功能之物品或電子產品。
  4.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予以扣考,不得繼續測驗,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以零分計算,並須重新報名參訓:
    • (1) 毀損線上測驗設備。
    • (2) 有電子通訊舞弊行為。
    • (3) 冒名頂替者。
    • (4) 互換座位或測驗設備者。
    • (5) 傳遞文稿、參考資料、書寫測驗有關文字之物件或信號者。
    • (6) 利用物品或電子產品拍攝、掃描測驗設備內有關測驗文字。
    • (7) 將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、桌椅下、座位旁或隨身攜帶並翻閱者。
    • (8) 不繳交測驗設備者。
    • (9) 在桌椅、文具、肢體上或其他物件、場所刻畫、書寫、錄製或記錄有關測驗資料者。
    • (10) 未遵守試場規定,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卷後仍逗留試場窗口,擾亂試場秩序者。
  5.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:
    • (1) 窺視他人測驗設備或測驗設備發放後仍互相交談者,或使用其他紙張、物件抄寫試題者。
    • (2) 測驗時間終止,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。
  6.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扣除該科目成績 10 分:
    • (1) 應考期間未經監考人員許可擅離試場或移動座位者。
    • (2) 作答時出聲朗誦者,於測驗期間將測驗卷直立,不聽勸導者。
    • (3) 應試時攜帶手機或其他具有掃描、照相或錄製功能之物品或電子產品。
    • (4) 手機未設定為靜音或關機者。
  7.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:
    • (1) 進場後交談或喧嘩者。
    • (2) 交卷後未即離場或未經監考人員許可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者。

※對監考人員之扣考或扣分有異議者,應於測驗後10(日曆)天內,填報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測驗考生申訴表」向原測驗機構提出申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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